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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韦某某抢夺案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22-12-30 08:30      来源: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法制大队   作者: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法制大队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7日21时许,犯罪行为人韦某某到南宁市兴宁区某某路某某号某手机专业维修中心以购买手机为由,让手机店经营者粟某某拿出一部苹果iphone 8手机和一部苹果iphone 6plus手机给其看,后趁被害人粟某某不注意,韦某某将两部手机抢走迅速逃离现场,后将其中一部手机向路边小贩销赃获利280元,将另一部手机留作己用。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案中被抢夺的两部手机案发时市场价格总额为人民币1600元。

      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有:受、立案材料,被害人报案材料,抓获经过,价格鉴定材料,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户籍证明,社会调查报告,犯罪行为人韦某某的供述等。犯罪行为人韦某某对其抢夺手机的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于2022年2月22日将韦某某抓获,于次日对其取保候审。因其系未成年人,公安机关通知南宁市兴宁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韦某某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同年4月8日经提请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于4月22日以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韦某某。同年6月2日,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将韦某某抢夺案移送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韦某某刑罚,检察机关于2022年6月27日依法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调查与处理】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通过对韦某某的讯问,办案民警发现韦某某案发时才年满17周岁,尚在某中专学校就读,学习成绩一般,个人心智比较单纯,一时心生贪念,对于抢夺他人手机的事情没有认识到事情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是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其主观上没有危害社会的意识。从犯罪的主观要件上看,韦某某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并不能完全认识,经查询其以前也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和劣迹,后因其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并及时通知南宁市兴宁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韦某某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法律分析】

  本案虽然相对较简单,但涉及在校未成年学生,韦某某的学生身份可以做为代表。办案民警通过与韦某某的父母交谈,发现了韦某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偶发性的,一定程度上也受身边不良朋友的影响。经社会调查查明,韦某某有较好的悔罪态度,承诺会控制好自身物质欲望,愿意改变错误行为,断绝与不良朋友的来往,不再做违法的事,并表示继续完成中专学业,为一年后升大专而努力。另外,韦某某的父母已经积极与被害人商定赔偿事宜,侦查过程中将赔偿金提存至南宁市桂南公证处,现家庭对其接纳和支持态度较好,且父亲愿意改变对调查对象的教育模式,相信并多鼓励其能改变自身的不良行为,根据调查情况判断,不具有高程度的再犯风险。

【典型意义】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依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既保证准确及时惩罚犯罪、体现执法力量、保护群众利益,也注意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强化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执法温度,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主办单位:南宁市教育局

地址:南宁市金洲路22号 email:2804643@163.com 电话:0771-2804643 邮编:53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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