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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覃某某等三人盗窃案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22-12-30 08:55      来源:上林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作者:上林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2日12时59分,家住上林县澄泰乡下江村某庄的被害人报警称:在广西上林县澄泰乡下江村某庄,放置于家中的8000元钱被人偷走。当日,上林县公安局澄泰派出所立入室盗窃案刑事案件侦查,并会同刑侦部门刑事鉴定技术科对被害人家被行窃地方进行全面细致勘验,同时通过走访排查发现被害人侄子覃某某有重大盗窃嫌疑。

【调查与处理】

2022年7月18日将嫌疑人覃某某传唤到案审查,其供述因没有钱用伙同蓝某某、陈某某等人分别于2022年7月初某天、7月上旬某天及7月16日到被害人家中进行盗窃金钱的事实,之后公安机关查获蓝某某、陈某某等两人均印证三人对被害人行窃的犯罪事实。同时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覃某某、蓝某某、陈某某等三人均已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三人所犯盗窃罪未达到刑事责任追究年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不予刑事处罚,于2022年7月18日责令三人家长严加管教,并追回该三人盗窃所得,促使家庭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法律分析】

一、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几年来仍有发生,特别是一些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给社会治安稳定带来了巨大压力。未成年人为了满足虚荣和欲望,加之本身没有金钱来源,为了能够买手机、买电动车、喝奶茶等消费,在社会上实施盗窃,特别是针对亲属、农村留守老人的钱财,致使他人财物受到损失,生活更加艰难。

二、农村地方多存在留守儿童,长期缺乏家人监督教育,加之未成年人心性不够成熟,容易被社会或者网络信息误导,认为自身实施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会被法律追责责任,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侵财类犯罪,进而形成多人团伙到处行窃来满足虚荣的生活。

【典型意义】

一、通过本案例,虽然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盗窃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损失的由未成年人家人或者监护人承担赔偿,而由于实施犯罪的是留守儿童家中本就不富裕,又因未成年人对他人实施盗窃雪上加霜,同时使得他人,特别是亲属、邻里从心理上给这些未成年人及家庭打上不良标签,可谓后患无穷。这给广大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监护人敲响警钟。

二、运用此案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地区,特别是留守儿童多的农村进行普法教育,促进学校、村委、家庭三方联合监督教育未成年人,形成对未成年人的多重保护,让未成年人知法更要守法。

三、要加大对农村地区、特别是边远地区,采取多种方式,轻松易懂的方式进行普法活动,同时提高农村家庭保护财产意识,不给想要违法犯罪的未成人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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