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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无小事 莫让暴力毁前途

发布时间:2023-01-13 08:44      来源:平安尖扎   作者:平安尖扎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令人担忧,欺凌事件发生越来越频繁、年龄越来越小、地域越来越宽,校园欺凌不再是校内小事,也不是学校教育问题,校园暴力研究也从生理学、心理学转向社会研究,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通过大数据报告显示校园欺凌、暴力案件中,55.12%因发生口角、小摩擦等琐事而引发,因为满足个人私欲进行抢劫、侮辱、强奸、敲诈勒索、强迫卖淫、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案件占18.08%。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6日,某县公安局接到一起报警:县辖区某学校学生韩某于15日下午17时左右遭到几名初中学生殴打,造成孩子身体多处损伤,且殴打过程被手机拍摄,给孩子造成了严重心理阴影,请求派出所处理。

二、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了解,2022年10月15日下午16时许,该县辖区某学校学生韩某林带头,纠集马某明、某某多杰等九人(年龄均在14至17周岁),以受害人马某前与韩某林女朋友马某某一起玩耍、要求保持距离及“看不惯”受害人韩某为由,将两人诱骗至附近小树林后逼马某前抽烟,并威胁、逼迫韩某、马某前相互殴打,拍摄打架过程,并将该视频发给他人。

三、法律分析

根据案件事实,该十名违法行为人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对受害人身体造成轻微伤害,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成立,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已认识到自己错误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县公安局决定给予马某明等三明违法行为人五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由于马某明等三名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送拘留所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县公安局给予某某多杰等七名违法行为人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于某某多杰等七名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

四、典型意义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多名未成年人,以“哥们义气”为由,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辱骂恐吓、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通过此案反映出,青少年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的意识不强。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应该着重对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以及青少年如何远离社会不良因素上下功夫,以法律宣传、法治课堂等形式,要求同学们自觉抵制不良生活习惯,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正确引导青少年应该如何学法、守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导学生要勇于与不良现象作斗争,培养良好的生活情趣和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做一个知法、守法、用法的好少年。

另一方面,此案的发生源于家庭和学校缺少沟通、疏于管教,缺少家庭温暖。要告诫全体师生树立安全责任心、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自我控制能力和辨别是非能力。要呼吁家长们,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也是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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