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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搞“抽凳子”恶作剧,致同学重伤,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01-16 10:07      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   作者:

    学生因在校内玩闹导致意外伤害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责任该怎么划分呢?一起来看广东某中学发生的一起搞恶作剧导致同学重伤的民事侵权案。

“抽凳子”恶作剧 不料致同学重伤

思思和小杰就读于广州市某中学初一年级,二人是同班同学。一天午休时,思思起身与前座同学交流,小杰路过思思座位时,突起“玩心”,偷偷将思思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思思坐下时不慎坐空并摔倒,后脑碰到凳子后躺地不起。

事故发生后,摔倒的思思第一时间被同学和值班巡逻的老师送去了学校医务室并通知了家长。摔倒后的思思出现了呕吐,脖子疼等症状,其家长赶到学校后,带思思去校外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只是表面的挫伤。

之后的几天里,思思尝试去学校上课,但是感觉身体很不舒适。最明显的反应就是眼睛痛,盯着黑板会流泪,并且连着后脑发痛。不久后思思再次被送往医院,这次的检查结果令人大吃一惊。

原告诉讼代理人 刘继:

事故造成思思同学视神经挫伤,视力急剧下降,最初下降到0.04、0.05,后面虽然有所恢复,但无法完全恢复。她主要受伤的症状是头痛、眼睛痛、脖子痛,尤其是手痛得写不了字,所以思思休学了一年,第二年重新读初一。

小杰的父母一开始很配合垫付思思的医疗费,但不久后双方就出现了矛盾。小杰的父母认为思思眼睛痛,视力下降,与小杰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思思父母因与小杰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便以思思名义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学校尽到职责 法院判定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时候,要看学校和教育机构有没有尽到管理教育的职责。

据介绍,校方日常办学过程中,已经进行了安全教育,比如张贴中学生行为准则、安全准则标语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法官谭海云表示,事发之后,班主任及时通知双方家长,并及时把思思送去就医,说明学校尽到了管理和教育的职责。

因此,法院认为,学校方面在这次安全事故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孩子闯祸家长须担责被判赔偿10余万元

争议焦点聚焦到了小杰的行为和思思的伤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诉讼代理人刘继表示,他们认为因果关系是能够确定的,思思入学后参加了军训,当时她表现优异,还获得了奖状。“她受伤前眼睛视力正常,坐最后一排不用戴眼镜。从摔的过程来分析,当时思思是整个人仰倒下去摔倒的,脖子及后脑都碰到了座椅的边缘,倒在地上有两分钟都动不了,其他同学帮忙才慢慢扶了起来。”

摔倒的第一天,思思的检查报告中并没有如此严重的伤情诊断,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思思的伤情越发严重。根据后续的检测报告来看,思思被诊断为颅脑外伤、功能性神经障碍以及视神经挫伤。

医生和专家分析指出,仰倒和碰撞会对中枢神经系统、供血系统产生震荡、挤压和冲击,造成神经病变、供血不足,引起一系列的头痛、眼睛痛、手痛。

小杰刚满12岁,在民法典划分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闯祸,就要由他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小杰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法官 谭海云:

12周岁的孩子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他有一定的规则意识,也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当小杰拉开思思的凳子,他其实能够预见别人肯定会坐空摔倒。他知道会发生这个结果,还是去做了,主观上有过错,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小杰父母向思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余万元。小杰父母不服,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小杰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

因课间嬉闹意外摔倒受伤责任该怎么算?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此前公布了一起案件。2021年6月3日上午,江西省高安市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刘某在课间休息期间与同班同学金某胡某一同跑去上厕所,路上意外摔倒。

据介绍,当时刘某跑在最前面,金某双手抓住刘某跑在中间,胡某双手抓住金某跑在最后。三人从厕所回来的路上,刘某在被金某、胡某追逐的过程中摔倒在地,金某、胡某也随后摔倒。

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至高安市人民医院。经诊断,刘某上面两颗门牙折断。刘某父亲出具的司法鉴定显示,刘某因牙折断后续治疗费为21440元。

刘某父亲与金某、胡某的监护人、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向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学校,两名学生的监护人赔偿原告治疗费、经济损失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金某、胡某虽然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作为在校学生,应当有与其心智发育水平相当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三人课间期间一同跑去上厕所,金某、胡某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在追逐的过程中互相拉扯造成刘某摔倒、受伤,其二人的行为与刘某的损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金某、胡某应当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表示,两名学生承担的是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两名学生的家长承担的是监护人责任,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刘某未确保自身安全,下课后,在人员密集的学校过道追逐奔跑,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其本人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某监护人、胡某监护人、所在小学分别承担30%、30%、20%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某自行负担损失的20%。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学生在校发生意外伤害事件 校方是否当然需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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