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某与曹某是一对夫妻,2021年1月,缪某与曹某签订《车辆租借协议》,约定曹某将其名下一辆汽车租借给缪某。2021年11月,缪某将车辆租借给案外人有偿使用。
当月28日凌晨,与案外人认识的李某(14周岁)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私自将车辆开出,在倒车时撞到他人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并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
后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父亲李某甲作为其监护人,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事发当天,李某甲通过江苏某评估公司对事故车辆损坏情况进行评估,公司认定被撞车辆维修损失约70000元。后因赔偿金额难达成一致,缪某将李某、李某甲诉至法院。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缪某与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所有权人曹某为夫妻关系,曹某亦同意由缪某主张权利,故法院认定,缪某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明知自身未取得驾驶证,私自驾驶案涉车辆外出,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缪某主张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李某仅14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甲作为其监护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监护职责,且亦无证据证明李某有财产,故对车损70000元,李某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甲赔偿缪某车辆损失70000元。
近年来,未成年人私自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给当事人家庭带来严重损害,还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尤其是暑假期间,这一现象出现频率更高。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不仅要重视该行为的危害性,更要对未成年人子女尽到应尽的监护职责,教育他们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既要帮助未成年人排除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安全,同时也不要置他人于危险之中。如发生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的情形,侵权方家长作为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另外,本案中李某甲系因其监护人身份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监护人也是案涉车辆所有人,则属于责任主体重叠,监护人就需要同时就机动车所有人和未成年人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