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各单位,各事业办、民办学校:
现将《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教育局
2022年1月18日
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民办学校党建工作重点》等要求,促进全市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民办教育监督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加强党对民办教育的领导
(一)强化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功能。举办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严格规范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使用统一指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和德育教材,落实规定的学时学分。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校治理和教育教学全过程。
(二)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理)事会,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的学校,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可以进入董(理)事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有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代表。
(三)推进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学校章程。各民办学校要对现有章程进行修订,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学校章程。章程修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要对标对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校有机统一,在章程中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决策机制和党务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内容。
二、严格规范民办学校办学审批
(一)严格办学准入。新设立的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我市经济社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需求和学校布局规划。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具体标准参照我市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各级教育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法严格履行审批权限,不得越权审批。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延续审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期限应当与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民办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后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有效期应当与学校实施的各级各类教育修业年限一致,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一般不超过6年,实施学前教育、校外培训的机构一般不超过3年。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办学许可证期限延续时,应征询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意见。对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学校,行政审批部门应按新设立学校的标准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可以适当削减原许可期限。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三、加快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
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2016年11月7日以后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则上保持设立时的性质不变。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分类登记:
(一)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由学校决策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书面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同意后,按程序修订学校章程,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后,继续办学。
(二)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由学校决策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书面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资产权属,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到行政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手续后,继续办学。
民办学校法人属性经确定后应保持稳定,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所有民办学校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分类登记手续,逾期未完成分类登记的,年度检查原则上不得评定为“合格”等次。
四、严格规范民办学校常规管理
(一)严格执行学校章程备案公开制度。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民办学校章程修改后,应当到属地登记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登记备案及公开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出具章程备案公开意见,加盖部门公章后交付学校,并作为年度检查合格的重要凭据。
(二)加强民办学校日常监督。充分运用开学常规检查、专项督导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手段,对民办学校安全、收费、卫生、防疫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完善内部管理体制、教职工管理、教学管理、德育管理、学生管理、招生管理、资产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规范学籍档案管理,人籍一致,手续完备,登记清楚。严格执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和入职查询制度,严禁有性侵犯罪前科的人员从事民办教育行业工作,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理。
(三)健全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实施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年度检查按照教育部印发的《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教发厅函〔2021〕40号)要求开展,年度检查结果通过本地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要向学校下达整改通知书,反馈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强化年度检查结论运用,对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责令学校限期整改,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视情况采取不予安排下一年度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调减年度招生计划等措施。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取消其享受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的资格。
(四)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强化应急管理,规范实习报备。严禁劳务中介机构之间进行利益输送,严禁组织未满16周岁学生、一年级学生参加顶岗实习。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实习必须至少提前10天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并经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学生实习。
(五)严格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及时、足额发放学生资助款项。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对符合免除学(杂)费、保教费资助条件的学生,应及时按标准免除相关费用,严禁“先收后退”或“一边免费、一边收费”等违规行为;严禁通过虚报学生数套取助学金(或免学费补助资金),以及挤占、挪用、滞留助学金(或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
五、严格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
(一)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办学校,其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公平、合法、诚信原则,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学生家庭承受能力,以及学校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不再实行收费备案。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办学校,其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部门制定。严禁学校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在学校内代收其他任何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根据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开展,严禁采取强制或变向强制手段收取,或只收费不服务。
(二)严格规范收费公示行为。民办学校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学校门户网站规范公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以及相关减免、退费规定,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要在招生简章(广告)中载明学校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学校实施收费时,实际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与学校收费公示栏、招生简章(广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致,严禁虚假宣传。
(三)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追责问责机制,对收费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对情节典型、性质严重的教育乱收费行为进行通报并取消评奖资格。违规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严格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
(一)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民办学校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不得跨市域范围招生。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招生范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市域范围内确定。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招生计划一次性下达,严禁无计划、超计划和提前招生。
(二)严格规范录取方式。严格实行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录取。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全部报名学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严禁民办普通高中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严禁设立初高中“直升班”,严禁学校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违规跨区域开展招生宣传,严禁以免学费、给予奖学金等不正当手段承诺招生。
七、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
(一)严格规范审批登记。坚决逐步大大压减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应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以咨询、文化传播、家政服务、住家教师、众筹私教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不得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或者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各级各类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二)严格规范培训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严禁学科类培训机构超标超前培训,严禁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和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严格教师聘用管理,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严禁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严禁以任何形式在各类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或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三)严格落实培训收费及资金监管。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禁使用培训贷方式收取费用,预收费须全部进入培训机构收费专用账户,通过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方式全额纳入监管范围。
八、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奖惩机制
(一)全面推行民办教育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南宁市民办教育协会作用,强化民办学校的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能力。协会要组织开展民办教育发展调研活动,了解民办学校发展的状况,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提供决策依据;要组织民办学校开展互相检查,学习交流,共同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相互监督及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办学,维护民办教育机构整体形象;组织民办学校到先进发达地区市参观学习,规范发展,提升办学质量。
(二)完善奖惩机制。对办学行为规范、教育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良好的民办学校给予奖励和扶持。对教育管理混乱、教育质量低下、存在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民办学校,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违反招生政策,影响和扰乱招生及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给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