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教育公平,全力推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桂发〔2019〕31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桂教规范〔2020〕2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21〕24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牵头起草了《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招生通知》)。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
(三)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
(四) 《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桂发〔2019〕31号)
(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桂教规范〔2020〕2号)
(六)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21〕24号)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桂教规范[2015] 9号)
(八)《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南府规[2016] 30号)
三、主要内容
《义务教育招生通知》分为切实履行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行为、严格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秩序、统筹特殊类型和特殊群体招生、强化招生入学工作监管五个部分。
(一)切实履行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积极履行义务教育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主动承担发展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夯实县区政府主体责任,落实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加强招生入学组织管理,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
(二)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行为。对本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进行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要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二是科学制定生源入学排序规则。三是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入学条件。四是继续实施市区初中地段生政策。
(三)严格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秩序。明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方式、随机录取方式、录取原则。
(四)统筹特殊类型和特殊群体招生。主要为严格规范特殊类型招生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就读等方面的内容。
(五)强化招生入学工作监管。提出了具体举措,包括加大招生督导问责力度及营造招生入学良好氛围。
四、起草过程和征集意见情况
招生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各方十分重视。市教育局对研究制订招生政策十分慎重、高度重视,根据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的相关规定,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征集意见。对标教育部、教育厅各项招生工作要求,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起草了《义务教育招生通知》。期间市教育局先后召开了不同层面的座谈会,充分听取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同志、民办学校举办者和校长、家长代表等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所提意见对文稿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义务教育招生通知》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由市教育局和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各学校共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