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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教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2022年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19 20:00      来源:南宁市教育局   作者:南宁市教育局

2022519日,我印发了《南宁市教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2022年版)》(南教规〔2022〕1号)(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现就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免罚清单》出台的依据

《免罚清单》的制定目的主要是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在南宁市各行业领域建立对市场主体的容错纠错机制,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南宁市各有关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编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和可以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应当审慎梳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本行业、本领域对市场主体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形成本行业、本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2年版)”,督促、帮助、教育市场主体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对市场主体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各行业单位应当全面考虑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对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的影响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梳理出轻微违法行为的范围。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人身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违法行为,不纳入清单管理。

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等法规法规规章。

、主要内容

(一)免罚清单的主要事项

结合权力清单目录,认真梳理,汇总整理了依法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编制了教育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主要事项为:违反《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未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吸烟的警语和标志,或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或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的人员不予以劝阻、制止的,自行纠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免罚清单并非只要符合对应的轻微情节都一律免处罚,免处罚事项除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外,还需要满足“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等法定条件。

(二)规范不适用行政处罚的教育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在梳理具体可以免处罚的事项基础上,免罚清单规定:对不适用行政处罚的教育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约谈、责令整改等措施,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合规办学。

规范适用范围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切实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化、明晰化。将主观恶性大、危害后果大、影响行政管理效果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人身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排除在《免罚清单》外。在适用《免罚清单》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未改变违法行为的违法属性,轻微违法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的义务。


主办单位:南宁市教育局

地址:南宁市金洲路22号 email:2804643@163.com 电话:0771-2804643 邮编:53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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