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1日,我局印发了《南宁市教育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南教规〔202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推进教育行业主体信用管理是实现教育行业精准监管的有效路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明确要求,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先后将优化营商环境、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列入全市重点工作。出台《办法》,有利于提高教育领域信用分类监管程序化、法治化水平,有利于促进新型信用监管机制的建立完善,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营商环境。
二、《管理办法》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1〕1827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9号)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设十九条,包括“适用范围”、“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管理措施”、“信用信息公开”、“信用修复”、“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管理办法》在第二条中界定了教育领域信用管理的适用范围,制订该条款时充分吸纳了各级各类学校反馈的意见,将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及除教师以外的其他教育工作者纳入监管范围。
(二)关于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管理办法》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的规定在第六条明确了教育领域依法依职权采集的信用信息范围,为教育行业主体构建信用档案。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管理办法》在第八条明确了教育领域失信主体认定的范围,主要是区分了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教育工作者不同类型的失信行为认定,并设定了的兜底条款。第九条规定了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公开。
(三)关于信用管理措施。《管理办法》在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对教育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中的应用进行了规定,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其中,第十一条规定的失信惩戒措施严格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规定划定。
(四)关于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了信用公开渠道和查询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询与自身相关的信用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信用信息有误时,有权向认定部门申请更正相关信息。
(五)关于信用修复。从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角度,《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分别对信用修复的条件、核实流程、不予修复的情形提出了明确了要求,保障了行政相对人对自身公共信用等级评价的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等。
政策文件:《南宁市教育领域信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