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1日,我局印发了《南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南教规〔202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积极引导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依据《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学前教育改革的部署要求,为确保我市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稳固扩增,市教育局等4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南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19〕10号)
(二)《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22〕5号)
(三)《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14〕62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设八条,包括“适用范围”、“认定程序”、“收费管理”、“补助扶持”、“经费使用”、“考核评价”等6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管理办法》在第二条中界定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的适用范围,由社会组织、个人等多方社会力量举办的,依法登记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规定条件的非营利性幼儿园均可申报。
(二)关于认定程序。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认定工作,明确采取“自愿申报-县区初审-市级认定-公示公布-签订协议”的认定程序。
(三)关于收费管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了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原则上不高于辖区内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1.8倍,实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公示制度,并明确相关管理要求。
(四)关于补助扶持。《管理办法》第五条分别从“核拨生均补助经费”、“建立师资帮扶机制”、“其他扶持政策”三个方面明确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相关扶持政策。
(五)关于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分别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使用范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产管理”三个方面明确其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
(六)关于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从四个方面进行要求,一是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对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分类定级、分级奖补;二是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数据统计、信息及收费监管工作;三是各级教育、财政、人社、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过程性监管;四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明确相关退出机制及权责。
南宁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