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宁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南宁市教育局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教育工作法律、法规和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教育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实施有关教育地方性法规。
(二)负责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党的建设、理论宣传、统一战线和共青团工作。按分工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德育、智育、体育卫生与艺术、劳动教育、国防教育、安全稳定工作。
(三)负责推进全市教育现代化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规划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全市教育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四)负责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实施办法,统计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做好南宁在国(境)外教育援助,指导做好全市教育贷款、教育合作项目和学生资助工作。
(五)负责全市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工作。协调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全市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中小学校设置、撤销、更名、调整等事项。
(六)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工作。贯彻执行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指导意见和办学标准,配合开展职业教育评估。协同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做好职业教育学校布局和专业结构调整、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就业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撤销、更名、调整等事项。
(七)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八)主管全市中小学教师工作。负责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九)统筹全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
(十)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语言文字工作规划,指导全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负责推广普通话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统筹管理并指导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教育信息化工作。组织实施教育系统信息化规划。
(十三)统筹全市民办教育的规划、综合协调工作。贯彻落实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与规划,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四)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的督导检查。依法组织实施对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等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以及南宁市关于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实施各级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组考工作。负责中小学校招生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